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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像一下,你在應徵一間公司的時候,應徵的地點是「輕適能健身房」,應徵上了之後,便待在 A 分店任職,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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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像一下,你在應徵一間公司的時候,應徵的地點是「輕適能健身房」,應徵上了之後,便待在 A 分店任職,之後被調職到其他分店工作、也換了合約。
 
你以為,只是換分店而已,畢竟兩間分店都掛著「輕適能」的招牌,而你也始終穿著輕適能的制服。
 
沒想到,健身房惡意倒閉,你要向勞保局申請「積欠工資墊償資遣費」時,勞保局卻和你說,因為你任職期間,公司從「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」變成「從這裡出發股份有限公司」,導致最後你只能以最後一間任職的公司計算年資,甚至無法請領資遣費。
 
這樣的結果,你能接受嗎?
 
上述的故事,其實是真實發生的案例。今年 2 月,「輕適能健身房」全台 16 家分店無預警倒閉,積欠許多員工薪資、資遣費,受害的員工多達 3、40 人。
 
惡老闆賴志欽在過去幾年,以買下其他經營不善的健身房的方式,拓展「輕適能健身房」的分店據點。然而,在拓店過程中,每間分店背後的法人名稱仍然為先前健身房的名稱,僅將買下的健身房的負責人更換為其經營團隊的核心人物。
 
許多員工也在公司快速展店的過程中,被公司安排調店,而身為員工往往身不由己,只能任由公司安排。反正,至少還在「輕適能」嘛,至少還是「輕適能」的員工。
 
但,員工連自己待的「公司」是哪一間都不知道,因為他們都在「同一個老闆」底下的健身房工作,於是這些員工就這樣「被換公司」了。
 
其實,根據目前《勞基法》第57條,勞工的工作年資必須以「同一事業單位」為限。乍看之下很合理,但把這些規定放到上述輕適能的案例的話,就會發生被惡老闆鑽漏洞、刻意規避的問題。
 
今天在衛環委員會上,我便以此案件向勞動部請教,無論是後續協助這些受害的員工,或是目前法規面上的問題,都希望勞動部能積極處理。不過,起初許部長表示,勞工任職的時候,也要自己看清楚合約,不能只看老闆是誰,讓老闆有規避責任的機會。
 
但我也向許部長表明,實務面上恐怕有難度。對於一般民眾來說,「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」跟「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」,或是其他表面上招牌是「輕適能」分店,實際上為其他名稱的公司,這樣子的差異對於不熟稔法規的人並不容易區別。更何況在員工認知中,他們只是調派其他分店,很難察覺是老闆惡意規避責任。
 
對此,部長也坦承此問題,未來將會請業務單位再繼續研議,以及目前的法規面上是否有可以補足的部份。
 
另外,我們也要求勞動部,應該針對「輕適能」的惡意行徑進行調查,確認他們的公司事業單位是否具有同一性,如果有的話,就將其工作年資合併計算。
 
對於這種惡意倒閉、規避法規,還不給勞工薪資及資遣費的公司,我們無法忍受,也請勞動部重視這個問題的嚴重性,別再讓無辜的勞工,成為最可憐的受害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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